申请人:珍贵市场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686689号“ELLDO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2703号图形商标、第4854594号图形商标、第9569061号“艾霖ELLONE”商标、第46608974号“ELLDONE”商标、第53393081号“HELLDONE”商标、第51604471号“WELLDONE”商标、第47589125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品牌简介、产品宣传册、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六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均已生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截至本案审理时,其他引证商标均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七整体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英文文字“ELLDONE”和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大衣、腰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装、皮带(服饰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