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桂兰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小微学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海澜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565110号“XIAOWE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6257号决定,于2021年07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撤三字[2021]第Y016257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7年11月30日至2020年11月29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第38类计算机终端通讯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并未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使用,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在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光盘):
1、采购合同;
2、参展合同及发票、展会现场照片;
3、服务售后单据、软件使用手册;
4、版权登记证明、软件著作权证书、域名备案证明;
5、所获荣誉、新闻报道、微信公众号截图等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法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该证据(以下合并称为证据6)与被申请人在复审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1-5基本一致。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使用证据一并交换至申请人质证,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涉及的商品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申请人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使用在核定服务上。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深圳市中科网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5月14日获准注册在第38类计算机终端通讯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6年5月13日。2020年9月27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深圳市小微学苑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0年11月30日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1年6月27日作出复审商标不予撤销的决定。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服务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所有人或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等在向他人提供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时,将该商标作为区分不同服务提供来源的标志进行使用的行为。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以及他人未违背商标所有人意志的使用证据。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采购合同未体现复审商标“XIAOWEI及图”,且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符;证据2参展合同资料未体现复审商标,展会照片为自制证据;证据3服务售后单据、软件使用手册均为单方自制证据,真实性难以认定;证据4版权登记证明等证据以及证据5所获荣誉、新闻报道等证据均与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使用情况无关;证据6与上述证据1-5基本一致,如上所述,均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商业使用。据此,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均未能体现出申请人在向他人提供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时,将复审商标作为区分不同服务提供来源的标志进行了使用的内容,上述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因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应予撤销。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