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720108号“饿急送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饿急送及图 19720108

阅读:20066 2022-03-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湖北九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叁玖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洪微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720108号“饿急送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4305号决定,于2021年07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湖北九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叁玖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洪微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720108号“饿急送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4305号决定,于2021年07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撤三字[2021]第Y014305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7年11月11日至2020年11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第42类质量体系认证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对复审商标进行持续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和餐厅的资质;

  2、项目开发合同、软件技术开发合同、公众号截图;

  3、广告合同;

  4、宣传和使用照片、视频;

  5、软件开发合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未体现复审商标,多为无效证据或象征性使用之情形,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商标信息、在先判例(复印件)。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法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该证据与申请人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申请人于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4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6月7日获准注册在第42类质量体系认证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7年6月6日。

  2、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0年11月11日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1年6月1日作出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的决定。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服务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所有人或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等在向他人提供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时,将该商标作为区分不同服务提供来源的标志进行使用的行为。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以及他人未违背商标所有人意志的使用证据。本案中,证据1与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使用情况无关;证据2项目开发合同并无如发票等有效证据予以佐证其真实性,且该合同体现的内容并非申请人向他人提供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软件技术开发合同无如发票等有效证据予以佐证其真实性,公众号截图均未使用在核定服务上,且为自制证据;证据3广告合同未显示复审商标,且无对应发票予以佐证;证据4多为自制证据,真实性难以认定,难以认定是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2类质量体系认证、云计算等服务上的商业使用情况;证据5软件开发合同均未体现复审商标,且无发票佐证其真实性。据此,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均未能体现出申请人在向他人提供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时,将复审商标作为区分不同服务提供来源的标志进行了使用的内容,上述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因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应予撤销。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6日

本文《关于第19720108号“饿急送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饿急送及图 1972010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400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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