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360984号“南漳猕猴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南漳猕猴桃 42360984

阅读:83526 2022-03-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南漳县峡门口特色农产品协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述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360984号“南漳猕猴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驳回通知书认为:一、根据申请人注册申请时提交的《南漳年鉴2014》(中国文化出版社2015年2月出版)复印件第138页中记载:“南漳猕猴…

  申请人:南漳县峡门口特色农产品协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述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360984号“南漳猕猴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驳回通知书认为:一、根据申请人注册申请时提交的《南漳年鉴2014》(中国文化出版社2015年2月出版)复印件第138页中记载:“南漳猕猴桃(荆山杨桃):即野生猕猴桃,南漳县百姓称之为‘杨桃(羊桃)’,是南漳县的特产之一,由于其产地位于荆山山脉,故称‘荆山杨桃’。其特定品质为:外观呈褐色,微毛,体型饱满、个体均匀、单颗约重50g……”。由此表明,该史料仅能证明“荆山杨桃”地理标志的客观存在或声誉,不能证明“南漳猕猴桃”地理标志的客观存在或声誉,不能够作为“南漳猕猴桃”地理标志的唯一的史料记载。

  二、申请人提交的使用管理规则不符合要求,第五条未明确说明产品特定品质与生产地域的自然因素(气候、日照、土壤、降水量等)之间的具体联系;第六条未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同时,第五、六条的表述与“荆山杨桃”地理标志证明使用管理规则的表述不一致。根据《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现补充提交符合要求的《南漳年鉴2019》,《南漳年鉴2019》可以证明“南漳猕猴桃”地理标志客观存在声誉。由于在南漳县当地方言中将“猕猴桃”称之为“杨桃”,故此当地的猕猴桃一直被称为“荆山杨桃”,也就是说,《南漳年鉴2019》中的“荆山杨桃”就是“南漳猕猴桃”,“荆山杨桃”就“南漳猕猴桃”在当地及在《南漳年鉴2019》中都是同一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补充材料及对《管理规则》所做修改,相信已经克服了原申请文件中的所有缺陷。申请商标现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南漳年鉴》2019版摘页;南漳县峡门口特色农产品协会“南漳猕猴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南漳年鉴》仅能证明“荆山杨桃”地理标志的客观存在或声誉,不能证明“南漳猕猴桃”地理标志的客观存在或声誉,不能够作为“南漳猕猴桃”地理标志的唯一的史料记载,且仍未明确的说明其产品的特定品质与生产地域的自然因素之间的具体联系及该地理标志产品相对于其他区域同类产品的特定品质。综上,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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