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扬州滋奇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臻致(扬州)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305630号“滋奇臻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23156号“滋奇”商标、第5623157号“滋奇”商标经转让已为申请人所有,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