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UDI AG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83121号“Q6”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12类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我局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Q6”指定使用在汽车车轮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通用名称,故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