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波蒂•淑珀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273954号“THE BODY SHO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470311号“THE BODY SH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在第36类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银行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