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罗玲
委托代理人:成都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保定市徐水区辣么美食品店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10日对第25579995号“阿斯嘉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被申请人注册商标数量已超过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的范围,明显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行为。2、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明显系囤积公共资源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28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2、被申请人除注册了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第25344139A号“真趣”商标、第25340325号“被驰”商标、第25353109号“施保康”商标、第25660852号“秀肤佳”商标等共计371件商标。
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依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一、由我局查明的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除申请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第25344139A号“真趣”商标、第25340325号“被驰”商标、第25353109号“施保康”商标、第25660852号“秀肤佳”商标等共计371件商标。被申请人并未提交争议商标的使用证据,其明显缺乏真实使用争议商标的意图。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由文字“阿斯嘉德”构成,该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