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69262号《关于第25157001号“DiDi Clou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1284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与第4475802号“滴滴didi d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332621号“景格滴滴课堂www.didi91.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文字部分均包含“didi”,二者在文字组成、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第14113176号“嘀嘀无忧didi51.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113495A号“DiDi51.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被诉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已经发生变化,并对申请商标是否可以注册产生直接影响,故被诉决定应予撤销。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复审程序决定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其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决定撤销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撤销公告第1657期),该决定已生效。
3、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决定撤销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撤销公告第1658期),该决定已生效。
4、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决定撤销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撤销公告第1742期),该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失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质量评估”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不类似,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部分均包含“didi”,二者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共同使用在“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计算机病毒的防护服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软件运营服务(SaaS);电子数据存储;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系统分析;远程数据备份;云计算;计算机编程;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服务器托管;计算机网络配置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质量评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计算机病毒的防护服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软件运营服务(SaaS);电子数据存储;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系统分析;远程数据备份;云计算;计算机编程;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服务器托管;计算机网络配置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