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辽宁九鼎宏泰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640100号“二元一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最先设计使用,具有显著特征。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宣传使用、荣誉证书等电子图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该标志“二元一次”整体含有“两元钱使用一次”的含义,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价格特点,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