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国藩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中咨荣知识产权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419225号“濮氏茶庄PUSHICHAZH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63255号“濮氏蚕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所处地缘、经营范围等方面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头门店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货物展出”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电视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认读部分“濮氏”,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