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婕婕匠一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266390号“老門框 LAO MEN KUANG HOT PO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041242号商标、第50064395号商标、第50063600号商标、第50065975号商标、第50051441号商标、第50046659号商标、第500590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处于审查阶段,第548036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已被驳回,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及申请人在先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注册证等信息、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及协议、北京老字号证书、加盟店汇总表、广告宣传图片及发票、销售发票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七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2、引证商标八经我局审查决定,该商标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其余服务上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含有“老门框”,与引证商标六、七均含有“门框”,且整体未形成明显相区分的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馆、养老院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指定使用的茶馆、休养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