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天武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7882189号“不怨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543003号商标、第577166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运作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商标汉字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同使用在食用油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