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创元信成信用评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知立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2125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71725号“信Dingxinranq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742810号“信 承以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3月6日第1782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经过一定设计,与引证商标二图形部分在整体视觉效果、设计手法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通过发行和管理贵宾卡替他人推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关于响应招标的管理辅助;通过互联网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为商业和广告目的举办、安排和组织贸易展示和交易会”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他人在互联网上做广告”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为他人在互联网上做广告”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通过发行和管理贵宾卡替他人推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关于响应招标的管理辅助;通过互联网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为商业和广告目的举办、安排和组织贸易展示和交易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