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创艺汇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宏来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9858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648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在撤销程序中,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维持,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视觉效果、构图要素、设计手法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玛瑙;珠宝首饰;宝石;玉雕首饰;珠宝;翡翠;女士首饰;墨玉饰品;玉雕艺术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宝石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