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芳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申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6763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01412号“图形”商标、第10239051号“华轩伟邦 HXWB INDUSTRIAL”商标、第6788537号“XS”商标在整体构成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