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后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西舍咖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0日对第33645257号“ODD COUPL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The odd couple”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系对申请人未注册商标的摹仿、抄袭,易使消费者误认,构成恶意抢注。同时,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其他关系”而明知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存在。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The Odd Couple”几近相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申请人在先著作权。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淡化申请人未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损害市场经济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证据(打印件及复印件):
1、门店菜单、活动海报及门店物品照片;
2、印有标识的商品照片;
3、微信公众号、大众点评主页截图;
4、参加活动及展会照片;
5、媒体报道资料;
6、所获荣誉照片;
7、作品登记证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后经异议程序,于2020年7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餐厅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5月13日。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根据申请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的主张。鉴于申请人在案提交证据无法证明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的主张。鉴于申请人提交的活动海报及门店物品照片等证据并未显示时间,媒体报道资料等多数证据显示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在案仅少量证据形成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且无法确定在案证据的使用主体为申请人,故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申请人已经在咖啡馆等争议商标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以及与之类似服务上对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进行了使用,并使之有了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三、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之情形的主张。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证据中载明的登记时间为2019年1月10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2018年9月20日,申请人并未提交委托设计合同或著作权转让合同等相关证据证明申请人系其主张作品的权利归属,且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享有在先著作权的作品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