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金世尊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标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969345号“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88719号“金 金水风情苑及图”商标、第11167525号“金 金爵茗点及图”商标、第17108650号“金 KFC K”商标、第27595739号“金 V”商标、第50994500号“金 NaNa”商标、第54844845号“金 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六权利状态尚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现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中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金”,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