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网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930149号“GZICT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与申请人关联紧密。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76699号图形商标、第G911325号“METRO LINK及图”商标、第13675247号图形商标、第50671825号“VOLCLIVE及图”商标、第112204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含义、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上均存在巨大差异。3、申请商标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产品安全检测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核定使用的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英文“GZICTT”和图形组成。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构图要素、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