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韩国轮胎与科技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906866号“SING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577828号“SING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49997号“新捷大SINK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711917号“SONG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096867号“SING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全部冲突的商品,仅保留1208群组商品上的复审申请。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和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第44333636号“SING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9232495号“SING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宽展期内。引证商标五已经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六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通知书驳回注册申请,上述决定书及驳回通知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六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人并未明确其放弃的具体商品项目,故该放弃声明我局不予认可。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轮胎、汽车轮胎、充气轮胎、翻新轮胎用胎面、运载工具轮胎用内胎、充气轮胎的内胎”六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运载工具用轮胎、汽车轮胎、充气轮胎、翻新轮胎用胎面、运载工具轮胎用内胎、充气轮胎的内胎”六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搬运手推车、车辆减震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二是否续展注册不会影响本案审理结果,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载工具用轮胎、汽车轮胎、充气轮胎、翻新轮胎用胎面、运载工具轮胎用内胎、充气轮胎的内胎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