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黄鹏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28749号“天天做美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打造的,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显著性很强,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天天做美味”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