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748944号“挚文集团 HELLOGROU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挚文集团 HELLOGROUP及图 58748944

阅读:41585 2022-04-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748944号“挚文集团 HELLO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集团”二字的专用权。北京挚文科技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全资控股子公司,是申请人为了开展业务需要设立的公司,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

  申请人: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748944号“挚文集团 HELLO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集团”二字的专用权。北京挚文科技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全资控股子公司,是申请人为了开展业务需要设立的公司,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077006号“HELLO凯利”商标、第23729004号“HELLOKTV”商标、第54165630号“HELLO及图”商标、第20775205号“HELLO男神”商标、第22312114号“HELLO及图”商标、第56268904号“HELLOGROUP”商标、第17466778号“HELLO菜菜HELLOCAICAI”商标、第37137823号“HELLO-DATALINK”商标、第30851289号“HELLOCODE”商标、第46763411号“HELLOCHARGER”商标、第19823663号“HELLOTV”商标、第37137819号“HELLO-DATA LINK”商标、第17697146A号“HELLO及图”商标、第46803929号“HELLOPOWER”商标、第46767730号“HELLO”商标、第58394942号“HELLO健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联关系截图资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六、十六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均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七至十五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有“集团”,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用做商标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虽声明放弃申请商标中“集团”二字的专用权,但不能改变申请商标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的事实状态,我局不予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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