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085753号“MACHO MANG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ACHO MANGO 56085753

阅读:48923 2022-04-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怪物能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085753号“MACHO MANG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精心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商标使用在添加芒果味原料的“无酒精饮料”上,其所包含的英文文字“…

  申请人:怪物能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085753号“MACHO MANG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精心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商标使用在添加芒果味原料的“无酒精饮料”上,其所包含的英文文字“MANGO”系对指定商品配方及口味的指代,并非夸大或误导性描述。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商品上并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MACHO MANGO”以及其他包含“MANGO”文字的商标如“MONSTER MANGO LOCO”在其他国家已经初审公告或注册,可以证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有与本案情形相同的商标获得初步审定。如第38469923号“MANGO ZOO”商标等,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有关申请商标品牌及产品的介绍及中文摘译;本案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的商标申请信息打印件及中文摘译;与申请商标近似的其他商标档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ACHO MANGO”使用在指定的芒果汁、芒果味无酒精饮料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口味等特点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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