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田流体控制(宁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合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51311号“惠安堡HUIANP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惠安堡”的意思是“实惠安全的城堡”,其本身“惠安堡”的含义在整体上具有强于“惠安县”的含义。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惠安堡镇”、“惠安”、“堡”在百度百科上的检索结果;举证商标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惠安”, 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
另,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