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德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知学时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40453号“德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消费者基于普通注意力很难想到“德昂”是少数名族名称。在少数名族名称中,“德昂”并不是常见的名称。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有多个“德昂”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德昂”为我国少数民族名称,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另,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