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建萍
委托代理人:知保嘉(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374971号“马丘比丘Mqiubiqi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在“会计”服务的注册申请已被删减,第78324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全部服务与第161334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