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大禹涂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安徽大禹治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桐城市金神镇温馨防水材料加工厂)
委托代理人:桐城市兴旺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02日对第41109671号“大禹治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先的第353881号“大禹D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过实际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三、争议商标已同申请人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很难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极易误导和欺骗消费者,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并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注册信息及商标使用授权书;
2、申请人及洛阳大豫实业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
3、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创始人简介;
4、洛阳大豫实业有限公司及引证商标相关的荣誉;
5、媒体报道;
6、申请人所获荣誉;
7、引证商标用于涂料商品外包装的图片;
8、宣传视频;
9、申请人官网页面;
10、在先裁定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与事实不符,不能证明申请人及其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恳请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相关产品图片。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桐城市金神镇温馨防水材料加工厂于2019年9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类“涂料(油漆)”等商品上,获准注册日期为2020年8月14日。该商标于2021年12月6日转让至安徽大禹治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安徽大禹治水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了主体资格承继声明书,表明承继相关权利与义务。
2、引证商标由洛阳市关林涂料厂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类“涂料”商品上。该商标于2021年8月6日转让至湖南新景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于2022年3月6日转让至大禹(广州)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以证明本案申请人为引证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商标使用授权期限为2020年12月14日至2029年7月8日。故申请人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具备提起本案无效宣告请求的主体资格。
我局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其立法精神已在我国《商标法》具体条文中有所体现,《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体现在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涂料(油漆);防水粉(涂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涂料”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大禹”,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新的特定含义以相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涂料(油漆);防水粉(涂料)”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媒染剂”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其余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由于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者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商号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损害申请人商号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争议商标本身并未包含描述商品质量等特点或产地的误导性词汇,也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带有欺骗性的标志。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本条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涂料(油漆);防水粉(涂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