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45326号“元品”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元品 5345326

阅读:63777 2022-05-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柯良翔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文博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浙江元品网络信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345326号“元品”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5147号决定,于2021年07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柯良翔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文博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浙江元品网络信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345326号“元品”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5147号决定,于2021年07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认为复审商标未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指定期间,其将复审商标授权给案外人使用在“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被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微信公众号截图;

  2、店铺、菜单截图;

  3、企查查结果截图。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06年5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09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拍卖;工商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人事管理咨询;商业场所搬迁;会计;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广告;推销(替他人)”服务上。至本案复审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7年12月18日至2020年12月17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拍卖;工商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人事管理咨询;商业场所搬迁;会计;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广告;推销(替他人)”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2为真实性及形成时间均难以确认的网页截图信息,证据3仅能证明相关企业的基本信息,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形成有效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在2017年12月18日至2020年12月17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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