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御康源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欧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90476号“浙礼便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197841号“浙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2.申请商标是一个整体,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误认,且具有显著特征。3.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相关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识别文字“浙礼便宜”使用在指定的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价格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主要识别文字“浙礼便宜”使用在指定的服务项目上,易被消费者当成宣传用语而非商标予以识别,缺乏商标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具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