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940793号“QQ”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0194号“双秋 Q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931745号“纤高 QIANGAO Q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04247号“谦谦 Q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3568176号“Q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5492232号“Q-3-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4681484号“QQ一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四处于权利待定状态,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百度百科相关报道、证明文件、商标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三、五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82、1774、1783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四经我局核准予以撤回注册。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外文识别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T恤衫、服装绶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六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在前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六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六相混淆。
申请商标复审的鞋、帽子、袜、手套(服装)、披肩、背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六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在前述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鞋、帽子、袜、手套(服装)、披肩、背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