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众汽车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196646号“VOLKSWAGEN WAY TO ZE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已注册商标权利的延伸,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G758985号“ZERO”商标、第7148509号“ZERO”商标、第G1063019号“ZERO SUSPENSION SYSTEM及图”商标、第27120197号“ZERO COUNTER及图”商标、第27120193号“ZERO COUNTER及图”商标、第12501158号“ZEROENGINEERING”商标、第22531809号“ZEROSPORTS”商标、第50028554号“零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八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相关介绍、媒体报道、档案信息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八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已被驳回,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中字母组合“ZERO”所占比例较大,较为显著。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显著识别的字母组合“ZERO”字母构成相同,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飞机、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其余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另,申请人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专用权,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飞机、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