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150488号“老洋桥”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老洋桥 18150488

阅读:62759 2022-05-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河南游子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卓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曾广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创商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150488号“老洋桥”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6961号决定,于2021年08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河南游子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卓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曾广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创商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150488号“老洋桥”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6961号决定,于2021年08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其在2017年11月30日至2020年11月29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不使用复审商标的正当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复审期间一直在真实、有效地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新蔡县老洋桥铁锅焖面馆”的商标使用授权书、税务机关发票发售清册、空白发票、店面租赁合同书、装修施工申报材料、调味酱购货单据、微信转账记录、营业执照副本及门店实景视频材料;

  2、“周口市川汇区洋桥热干面”的商标使用授权书、营业执照副本、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书及门店实景视频材料;

  3、“周口市川汇区游子特色热干面”的商标使用授权书、营业执照副本及门店实景视频材料。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并寄送被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如下(均为复印件):

  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郑州市金水区燕庄东街路西的燕庄四组家属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材料;

  5、“郑州市金水区老洋桥手工热干面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材料;

  6、微信朋友圈发布的“老洋桥手工热干面”的店面外景照片、“老洋桥火锅”乒乓球友谊赛的活动照片、“老洋桥野菜火锅”宣传页及“祝卢大江老洋桥山野菜火锅店开业大吉”信息截图材料;

  7、“老洋桥手工热干面”、“老洋桥特色热干面”及“老洋桥柳州螺蛳粉”的店面外景照片材料;

  8、在百度搜索引擎以“老洋桥特色热干面”为搜索关键词的搜索结果信息材料及“老洋桥手工热干面”宣传页材料;

  9、门店实景视频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体现复审商标;或未体现具体的服务项目;或证据的形成时间无法确定。且申请人提交的民事判决书显示其因房屋租赁纠纷,导致店面并未开展经营。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复审服务上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

  我局于2021年12月23日向申请人寄送证据交换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12月7日在第43类餐馆、饭店等服务上经我局核准注册。至本案审理之时,复审商标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人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17年11月30日至2020年11月29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的商标使用授权书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需要结合被许可使用人的实际使用情况予以认定;证据1中的税务机关发票发售清册、空白发票、营业执照副本不能直接证明“新蔡县老洋桥铁锅焖面馆”于复审期间内处于营业状态并向不特定第三人提供了复审服务;证据1中的店面租赁合同书无“新蔡县泓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章,不足以认定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租赁关系。且店面租赁合同书无对应的租金往来凭证予以佐证合同已经得到实际履行;证据1中的装修施工申报材料、调味酱购货单据属于企业单方自制证据,真实性难以确定;证据1中的微信转账记录,在缺乏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其资金用途难以确定;证据1中的门店实景视频形成时间无法确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中的商标使用授权书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需要结合被许可使用人的实际使用情况予以认定;证据2中的营业执照副本、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书不能直接证明“周口市川汇区洋桥热干面”于复审期间内处于营业状态并向不特定第三人提供了复审服务;证据2中的门店实景视频形成时间无法确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中的商标使用授权书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需要结合被许可使用人的实际使用情况予以认定;证据3中的营业执照副本不能直接证明“周口市川汇区游子特色热干面”于复审期间内处于营业状态并向不特定第三人提供了复审服务;证据3中的门店实景视频形成时间无法确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和证据5不能直接证明“郑州市金水区老洋桥手工热干面馆”于复审期间内处于营业状态并向不特定第三人提供了复审服务;证据6中的微信朋友圈受众面较小,且人员相对固定。证据6在缺乏微信上朋友的数量信息、微信动态评论信息、消费者购买服务的记录信息等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仅凭证据6不足以证明不特地相关公众接触到了相关推广信息并使相关商标产生了识别服务来源的实际效果;证据7考虑到拍摄设备的时间可以自行设定,其形成时间的真实性难以确定;证据8部分证据的形成时间不在复审期间内,部分证据的形成时间无法确定;证据9的形成时间无法确定。且证据6至证据9不能直接证明相关餐馆于复审期间内处于营业状态并向不特定第三人提供了复审服务。

  因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复审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09日

本文《关于第18150488号“老洋桥”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老洋桥 1815048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84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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