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氦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339060号“yGL 驿公里智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81093号“益车利 YCL”商标、第14717188号“源创力 YCL”商标、第17756638号“YGLL”商标、第55160260号“眼光里 YGL OPTICAL”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于申请人主营业务领域使用至今已被相关公众所普遍知悉,与申请人建立起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在引证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在复审商品上有大量使用且已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三、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四已被无效,不再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阻碍。引证商标一、二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三、四商标信息、引证商标二注册人企业信息、申请人网站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四经我局注册审查予以驳回,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yGL”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认读文字“YGL”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