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94747号“ku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468386号“KuaiJi及图”商标、第47375193号“KY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含义、发音、整体表现形式与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引证商标一、二已在类似服务项目上共存注册。三、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在相关领域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快手”网站主页及百度百科、“快手”有关荣誉汇总、有关“快手”的媒体报道、快手CEO的相关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其撤销公告已刊登在第1790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kuai”与引证商标二“KYAI及图”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表演(演出)、流动图书馆、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录像带制作、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音乐、摄影、文稿撰写、演出制作、通过视频点播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电视节目、通过视频点播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电影、配字幕、配音”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娱乐服务、现场表演、票务代理服务(娱乐)、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音乐主持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