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9118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750991号图形商标、第65957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表现形式与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经查,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三、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在相关领域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快手”网站主页及百度百科、“快手”有关荣誉汇总、有关“快手”的媒体报道、快手CEO的相关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构图特点、设计风格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广告传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