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亮风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雍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64981号“PinNot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476010号“PI'NOT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所有人属于服装行业与申请人所处行业完全不同,且申请商标已经在今年由申请人多渠道发布并且使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对服务来源的混淆或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PinNotes”与引证商标“PI'NOTES”均由多个英文字母构成,在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其间仅有个别字母不同,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谓商标所有人的行业差异并非是判定商标近似与否的唯一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