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隆天联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288099号“CIMC 中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750637号“中集能源”商标、第44844837号“中集新材”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系恶意申请,申请人已对其提出异议申请,请求中止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5085号“CIMIC”商标、第14979520号“CIMIC”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及工商信息、社会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异议程序不予核准注册,该异议裁定均已生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截至本案审理时,其他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中集”、英文“CIMC”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易燃制剂(发动机燃料用化学添加剂)、工业用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易燃制剂(发动机燃料用化学添加剂)、墙砖粘合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