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大喜临门家居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信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845410号“中原喜临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3533号“喜临门”商标、第14008594号“喜临门SLEEMON”商标、第1122060号“喜临门”商标、第34022594A号“喜临门”商标、第10561371号“喜临门”商标、第512552号“喜临门”商标、第645756号“喜临门”商标、第1122056号“喜临门”商标、第3453135号“喜临门”商标、第3453136号“喜临门”商标、第4604470号“喜临门”商标、第4604471号“喜临门”商标、第6406389号“喜临门”商标、第9481001号“喜临门”商标、第9481034号“喜临门”商标、第18149055号“喜临门 喜欢你 睡一生”商标、第43349881号“喜临门花语”商标、第51976011号“喜临门 深睡房”商标、第54207804号“喜临门 深睡”商标、第54218914号“喜临门 深睡床垫”商标、第55042508号“喜临门 零压力”商标、第55342694号“喜临门2028”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注册,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78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十八、十九、二十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均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十八、十九、二十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中原喜临门”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七、二十一、二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窗用非金属附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七、二十一、二十二核定使用的家具、门用非金属附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家养宠物窝、装饰珠帘、草编织物(草席除外)、画框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七、二十一、二十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家养宠物窝、装饰珠帘、草编织物(草席除外)、画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