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796381号“柠檬超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柠檬超能 56796381

阅读:144427 2022-05-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华力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796381号“柠檬超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789097号“超能”商标、第5060395号“超能”商标、第653400号“超能”商标、第22780…

  申请人:华力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796381号“柠檬超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789097号“超能”商标、第5060395号“超能”商标、第653400号“超能”商标、第22780422号“超能”商标、第5060399号“超能”商标、第9136666号“超能”商标、第7484091号“超能”商标、第35260792号“超能”商标、第35263776号“超能”商标、第5060401号“超能”商标、第5594144号“超能”商标、第3241635号“超能”商标、第5060397号“超能”商标、第756418号“超能”商标、第7607317号“超能”商标、第9136665号“超能”商标、第37863680号“超能”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七)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且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柠檬超能”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衣液、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七核定使用的洗衣液、香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11日

本文《关于第56796381号“柠檬超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柠檬超能 5679638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843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