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信诺光栅数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云领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490803号“信和光栅 SINO 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享有在先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91191号“SINNO”商标、第12830020号“中零SINO 0”商标、第20940584号“SINNO”商标、第7899384号“三森塑业S”商标、第1414323号“SINO”商标、第18151629号“智强盛SINO-POWER”商标、第46833678号“SINO CNC MACHINERY”商标、第8642572号“SINO POWER”商标、第8033530号“SINO INSTRUMENTS”商标、第38182960号“信和商城”商标、第12303738号“信和强磁”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商标档案信息、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九整体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中文“信和光栅”、英文“SINO”和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十、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尺、光通讯设备、数据处理设备、测量用传感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磁性编码器商品与引证商标十、十一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网络通信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十、十一相区分。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计量器、精密测量仪器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十、十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包含的“SINO”中文可译为“中国的”,其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易产生社会不良影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