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西安碑林博物馆
委托代理人:陕西智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西安碑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274291号“西安碑林博物馆”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4567号决定,于2021年10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8年01月11日至2021年01月10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故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中的“碑林”特指申请人,复审商标合法、有效,不应被撤销。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西安碑林博物馆及图”商标广告宣传材料、荣誉证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证据均与本案无关,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在净化剂、中药包等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西安碑林博物馆天猫旗舰店的店铺截图。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7年09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0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放射性药品、消毒剂等商品上。经续展,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03月20日。2021年01月11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连续三年未使用复审商标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西安碑林博物馆及图”商标广告宣传材料、荣誉证书并未体现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情况;西安碑林博物馆天猫旗舰店的店铺截图并未显示时间,无法确定真实形成时间。综上所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上述指定期间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