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陆昌鸿
委托代理人:贵州先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7810011号“婴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097890号“婴比特 YINGBI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29791号“婴比特 YINGBI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婴比特”完整包含申请商标的文字“婴比”,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尿裤;婴儿尿布;产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婴儿纺织品尿布;防溢乳垫;产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