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黄强
申请人于2021年05月28日对第383067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是全球知名的运动品牌公司,“N”、“NB”、“NEW BALANCE”系列商标是申请人重要品牌,在服装、鞋类似商品上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75151号“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70999号“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942394号“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8634777号“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认定引证商标三在“鞋”商品上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抄袭摹仿,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误导公众,试图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且被申请人一贯存在恶意抄袭模仿申请人及其他知名商标的不诚信行为,扰乱商标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其品牌的介绍材料及获奖荣誉;
2、在先行政裁定书、法院决定书;
3、国家图书馆出具的关于“N”、“NB”、“NEW BALANCE”商标的相关报道资料;
4、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
5、申请人审计报告;
6、被申请人商标列表及恶意申请的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20日申请注册,经商标异议程序于2021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四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鉴于引证商标四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主张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调整范围,我局将据此予以审理。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N”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中显著识别部分“N”字母组成相同。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手套(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鞋、男士服装、运动鞋、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销售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相同或相近之处,属于相同、类似或具有密切关联关系的商品。同时,考虑到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鞋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二、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情形我局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