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同世家(福建)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350396号“北同世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212944号“北同乐家”商标、第48264343号“北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存在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的情形。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服务、身体美容护理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按摩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北同世家”,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