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199071号“le coq sportif”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le coq sportif 34199071

阅读:130016 2022-05-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株式会社迪桑特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123299号《关于第34199071号“le coq sportif”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京73行初1375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

  申请人:株式会社迪桑特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123299号《关于第34199071号“le coq sportif”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京73行初1375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4日作出(2021)京行终551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上述行政判决及驳回复审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驳回复审决定,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在本案二审诉讼程序中,鉴于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公告无效宣告,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本院需特别指出的是,上述事实发生于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作出之后,并非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作出的依据,但本院充分考虑二审诉讼程序中新发生的事实,可以最大程度上保障申请人的利益,而且能有效节约行政及司法资源,故本院对前述事实予以采纳,并对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予以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无效宣告,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735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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