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董苏兰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096605号“小湘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77265号“湘风楼”商标、第36386524号“小香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茶馆、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小湘风”,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使用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