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瓜里寨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707822号“瓜里寨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65050号“洋山红及图”商标、第18626626号图形商标、第9695605号“洁沃及图”商标、第19473800号“秘境高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