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432132号“比邻快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比邻快付 58432132

阅读:61602 2022-05-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广链软件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432132号“比邻快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728771号“比邻互助”商标、第35213977号“比邻康养”商标、第3537988…

  申请人:杭州广链软件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432132号“比邻快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728771号“比邻互助”商标、第35213977号“比邻康养”商标、第35379881号“比邻驿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医疗按摩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比邻快付”,其与各引证商标均含有显著汉字“比邻”,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含义存在关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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