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来邦养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277779号“盟邦 MonB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36854号“邦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超期未续展,商标已无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31880号“邦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商品项目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的范畴,共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报警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门铃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报警器”商品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门铃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报警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