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正振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726003号“母亲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65031号“母亲家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已无效。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具有标识服务来源的作用,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25日